来源:巴彦淖尔政法 发布时间:2025-08-25 11:19
申请人冉某某、何某某受雇到磴口县某建筑工程经营部工作,约定劳务报酬为日工资320元,但申请人冉某某、何某某依约完成工作后,磴口县某建筑工程经营部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并且因户籍地均在外省,无法到磴口县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接受询问、办理支持起诉相关手续,遂向磴口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磴口县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1月7日,援助律师向磴口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书。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接到该案线索后,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明确了支持起诉的依据,第一时间与磴口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接,与援助律师一同收集本案证据、办理立案等事宜。
磴口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情况与法院进行沟通,积极配合开展起诉工作。2025年1月20日,经磴口县人民法院调解后两案均达成调解协议。2025年3月24日,因磴口县某建筑工程经营部未履行调解协议,磴口县人民检察院与援助律师协助二原告向磴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人冉某某、何某某被拖欠的劳务费现已部分履行到位。
保护农民工群体既是实践人权理念、尊重个体价值和尊严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磴口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民事检察职能,聚焦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通过日常联络、会签文件等各种形式,加强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并与法院、司法局加强协作,构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配合机制。本案中,申请人户籍地均在外省,无法到磴口县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接受询问办理支持起诉相关手续,磴口县人民检察院经核实,及时支持农民工起诉,帮助农民工行使诉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实现民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双效衔接,推动职能互补与效用最大化,用心用情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温情。